【申请条件】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书面申请;
2.《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3. 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已(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属离异人员则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
5.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入户人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资料只作户政部门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内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1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18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户口簿能清楚反映该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可不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2.随迁子女16岁以下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需提供在校证明);
3.申请人丧偶的,需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6.《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