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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资格证(审批)
( 2007-05-29 11:06:18 )

序号

022

项目

名称

保安员资格证(审批)

1999年4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

时限
要求

20个工作日

收费
标准

3元

涉及

部门

审批
权限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申报
条件

材料

1、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身体健康;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4、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资格;

5、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审批

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发证。

监督
措施

审批过程上网。

备注

收费为证件制作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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