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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出海船民证》办法
( 2007-05-25 09:33:18 )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出海船舶证件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出海船民证》核发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未设公安边防派出所的镇区,直接到公安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公安边防支队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45项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年满16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常住户口不在服务船舶户口的所在地的,还应当出具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2、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船舶有效证件

        3、船体照片

九、申请表格

        《出海船民证申领表》(见附件,可下载自行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申领《出海船民证》,申请人应当填写《出海船民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常住户口不在服务船舶户口的所在地的,还应当出具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经边防派出所审核后,由市公安边防支队审批、签发。

十一、事项有效期

  证件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应进行年审。

十二、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财综【2005】13号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新湾:85711813;太平水上:85511012;虎门:85714744)

十五、投诉电话

  23127062

十六、备注

  无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或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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