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出海船舶证件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出海船民证》核发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未设公安边防派出所的镇区,直接到公安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公安边防支队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45项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年满16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常住户口不在服务船舶户口的所在地的,还应当出具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2、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船舶有效证件
3、船体照片
九、申请表格
《出海船民证申领表》(见附件,可下载自行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申领《出海船民证》,申请人应当填写《出海船民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常住户口不在服务船舶户口的所在地的,还应当出具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经边防派出所审核后,由市公安边防支队审批、签发。
十一、事项有效期
证件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应进行年审。
十二、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财综【2005】13号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新湾:85711813;太平水上:85511012;虎门:85714744)
十五、投诉电话
23127062
十六、备注
无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或公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