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出海船舶证件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未设公安边防派出所的镇区,直接到公安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公安边防支队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43项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船舶有效证件和船体照片
九、申请表格
《出海船舶户口簿申领表》(见附件,可下载自行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船主应当填写《出海船舶户口簿申领表》,交验《船舶检验证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边防派出所审核后,由市公安边防支队审批、签发。
十一、事项有效期
证件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应进行年审。
十二、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财综【2005】13号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新湾:85711813;太平水上:85511012;虎门:85714744)
十五、投诉电话
23127062
十六、备注
无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或公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