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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办法
( 2007-05-25 09:29:47 )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出海船舶证件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船舶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未设公安边防派出所的镇区,直接到公安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公安边防支队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43项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船舶有效证件和船体照片

九、申请表格

      《出海船舶户口簿申领表》(见附件,可下载自行打印)

十、办理的程序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船主应当填写《出海船舶户口簿申领表》,交验《船舶检验证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边防派出所审核后,由市公安边防支队审批、签发。

十一、事项有效期

  证件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应进行年审。

十二、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财综【2005】13号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新湾:85711813;太平水上:85511012;虎门:85714744)

十五、投诉电话

  23127062

十六、备注

  无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或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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