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3、驾驶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非莞籍申请人,须提供居住、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二、办事流程
|
步骤 |
业务岗位 |
办理地点 |
|
第一步 |
身体检查 |
本辖区内各镇级以上医院 |
|
第二步 |
受理、审核资料 |
驾驶员业务厅民警窗口 |
|
第三步 |
领取《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
驾驶员业务厅经办窗口 |
三、温馨提示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四、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五、业务咨询电话:22619283、23087851;监督投拆电话:22265900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