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提出申请书;
4、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
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
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
5、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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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业务岗位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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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 |
受理、复核资料 |
机动车业务厅2楼档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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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步 |
出具查询有关证明 |
机动车业务厅2楼档案股 |
三、温馨提示
(1)、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四、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五、业务咨询电话:22610023、23087850;监督投拆电话:22265900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