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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2011-04-18 18:46:39)

 
 
办理依据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验收条件
 
  1、一、二级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
  2、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3、完成对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4、系统竣工;
  5、初验合格;
  6、系统检测合格。

受理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如下: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县公安局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权限,由市局技防办确定;

  (四)除《条例》第六条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验收程序

  (一) 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二)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三)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四) 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五)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六)技防系统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

  1、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2、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3、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4、系统试运行报告;
  5、系统竣工报告;
  6、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7、系统决算报告;
  8、系统检测报告。

  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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