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审核权限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和依附现有建筑物或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审核,并由技防办组织竣工验收。技防系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如下: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县公安局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权限,由市局技防办确定;
(四)除《条例》第六条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办理程序
根据技防系统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三)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四)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五)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六)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七)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受理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