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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验
( 2007-05-25 15:03:05 )

办理依据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办理程序

   三十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系统试运行报告;
  (二)系统竣工报告;
  (三)系统初验报告。

  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接到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填写委托系统检测申请表报送到省厅技防办,由省厅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认可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委托书。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一)系统竣工报告;
  (二)按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检测委托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系统的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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