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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2011-08-31 15:35:09)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以及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凭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工作单位证明、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三)经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所须材料: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4.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5.迁入自有房产(商品房除外)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6.迁入自有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备案),迁入地村(居)证明;入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入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

  7.迁入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局备案,以及提供工作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四)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市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迁入自有商品房或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六)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批准入户通知书》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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