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户口迁移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企业人才迁户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3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根据《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东府〔2009〕63号)规定,企业人才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入户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办法规定入户的企业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及其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稳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迁入所在地新型社区。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开具《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申请表(个人)》、《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申请表(企业)》、《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4、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5、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6、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九、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
2、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有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注:受理时发放回执。
十一、事项有效期
户口准迁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30天。
十二、受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根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户口准迁证:4元/证;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
十五、投诉电话
22480061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