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户口迁移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1、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东府〔1998〕94号);
2、《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东公发〔1998〕5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外市男性超过60 周岁,女性超过55 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我市入户(本市内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不限年龄)。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4.迁入莞城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九、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
2、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有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户口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持两证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注:受理时发放回执。
十一、事项有效期
《批准入户通知书》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90天;户口准迁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30天。
十二、受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根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户口准迁证: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
2、根据粤价〔1996〕238号,《户口簿》:10元/本。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
十五、投诉电话
22480061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