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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赴港澳定居办事指南
( 2009-04-17 11:25:33 )

一、办事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核准

二、申请的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三、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 港澳单程

       1、夫妻团聚类:夫妻一方定居港澳的(可携带18周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2、照顾无依靠父母类: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港澳,年均满6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内地子女需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

       3、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内地年满60周岁无依靠老人,内地无子女,须投靠定居港澳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4、无依靠儿童投靠父母类:父母均已定居港澳的内地18周岁以下无依靠儿童。

       (二) 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跟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满七年后,因多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四、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港澳单程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经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检测中心检测通过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回执(用A4纸)及纸质照片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单程申请提交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

       3、交验港澳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意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科研医疗、大中院校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以及金融、保险系统人员等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意见。

       5、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夫妻团聚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携行子女还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

       (2)照顾无依靠父母类:子女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填写《声明书》。内地有多个兄弟姐妹的,提供兄弟姐妹谁去照顾父母的协议书及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

       (3)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子女出生证明、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

       (4)无依靠儿童投靠父母类:子女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5)父母已离异的未满18周岁子女,须提交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父或母已死亡的,须提交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

       (6)收养子女须提交收养关系证明。

       (7)照顾无依靠父母类,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无依靠儿童投靠父母类这三种类别中的子女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或婚前生育或系非婚生子女的,须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各一张(规格:48mm×33mm),填写《DNA检测申请书》。

       7、填写《港澳关系人地址、电话信息表》。

       8、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以下简称“永居子女”)

       1、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经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检测中心检测通过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回执(用B5纸)及纸质照片3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并提交复印件两份。(“永居子女”申请提交的复印件统一用B5纸)

       3、交验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4、交验港澳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回乡证,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5、申请人父母一方在内地的,交验在内地居住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6、交验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7、单位意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科研医疗、大中院校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以及金融、保险系统人员等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意见。

       8、父母已离异的未满18周岁子女,须交验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父或母已死亡的,须交验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9、子女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或婚前生育或非婚生子女的,须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各一张(规格:48mm×33mm),填写《DNA检测申请书》。

       10、填写《同意书》。

       11、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事项有效期

       《前往港澳通行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六、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查询电话:22480057

七、投诉电话

       22480020

八、备注

       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二)所有赴澳门的单程申请以及收养子女赴香港单程申请,须备齐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三)按省公安厅规范要求,必须两次面见赴港澳定居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现场采集合照。在受理港澳定居申请时首次面见,在办理出境手续时第二次面见。第二次面见后申请人须在预约时间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九、申办对象

       个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7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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