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名称
外国人出入境证件的过期、遗失、损毁等情况的出境申请审核
二、申请的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三、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外国人遇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入境证件过期、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已到遗失地或住宿地辖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案,且已领取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需办理出境手续。
四、办理所需的材料
(一)开具《护照报失证明》所需的材料
1、提交遗失地或住宿地辖区派出所的报案证明;
2、填写完整并贴有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护照遗失登记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二)办理出境签证所需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并提交经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检测中心检测通过的《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检测回执》;
2、交验当事人已领取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下同);
3、提交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身份证明(如有);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五、办理的程序
外国人遇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入境证件过期、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先向遗失地或住宿地辖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案,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核实情况后出具报案证明。外国人本人凭报案证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护照,出入境管理科核实情况后出具《护照报失证明》。外国人凭《护照报失证明》到该国驻华使领馆,申领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再到出入境管理科申请出境签证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六、事项有效期
签发一次出境有效的签证或《外国人出入境证》,有效期依据申请人领取的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进行审批,一般在一个月内。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查询电话:22466891
九、投诉电话
22480020
十、申办对象
个人:在我市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过期、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的外国人。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粤公通字[2003]181号文;
广公境传[2003]164、179、185号文。
(二)收费标准:
非对等国家外国人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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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元人民币) |
|
零次、一次签证 |
160 |
|
二次签证 |
235 |
|
签证延期 |
160 |
|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 |
425 |
|
一年(含)至5年(含)多次签证 |
635 |
|
签证停留期延期 |
160 |
|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
130 |
|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
170 |
|
团体签证分离 |
160 |
|
改变签证种类 |
160 |
|
增加、减少携行人 |
160 |
|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
160 |
|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
235 |
非对等国家外国人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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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签证 |
二次签证 |
半年(含半年)多次签证 |
一年(含)至五年(含)多次签证 |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
|
美元 |
20 |
30 |
50 |
75 |
1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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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 |
20 |
30 |
60 |
9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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