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审批
二、申请的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三、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办理《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我市停留1年(含)以下的:因探亲、治病、经商等事宜,确有需要停留不超过1年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指配偶、父母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二)在我市居留1年以上的:
1、在我市投资的;
2、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我市从事教育、文化工作的;
4、在我市学校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5、在我市购置房产的;
6、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
7、上述第1项至第6项人员的随行家属(指配偶、父母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8、寄养在我市亲属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9、在我市居住,又不符合在我市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来我市停留1年(含)以下的,可申请来往大陆签注,无需再办理居留签注;在我市居留1年以上的可申请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入出境和在我市居留,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四、办理所需的材料
办理《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的台湾居民,须先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后再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二) 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其资料页、入境签注页、有效签注页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下同)
(三) 提交经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检测中心检测通过的《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
(四) 提交台湾出入境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 提交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六) 18周岁(含)以上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七)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申请停留1年(含)以下的:
(1) 来我市探亲的:常住我市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2) 来我市经商的:接待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在我市治病的:医院证明;
(4) 其他人员提供相应证明。
2、申请居留1年以上的:
(1) 在我市投资的,提交企业公函,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原件后不用提供企业公函);
(2)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复印件;
(3) 在我市从事教育、文化工作的,提交所在学校的公函,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 在我市购置房产的,交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并提交复印件;
(5) 与我市居民结婚的,交验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6) 在我市学校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7)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8) 寄养在我市亲属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在我市居住又不符合在我市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老人,提交常住我市关系人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关系证明,以及关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寄养子女还需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证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办理的程序
办理《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的台湾居民须亲自前来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患病者还需提交医院证明)。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2、未满18周岁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来往大陆签注的和再次申请居留签注的,可委托所在单位的外管联络员代为申请,外管联络员须交验身份证件和外管联络员证,并提交复印件。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必须面见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查询电话:22466891
八、投诉电话
22480020
九、备注、
十、申办对象
个人:在我市停留或居留的台湾居民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一次来往大陆签注收费20元人民币;1年(含)以下多次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1年以上、3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人民币;3年以上、5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人民币。
(二)收费依据
公传发〔2005〕249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