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过期、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需补发证件出境。
(二)台湾居民所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过期、遗失、被盗或损毁、签注过期且签注页用完等情形,需补发或换发证件出境。
二、所需材料
(一)港澳居民的出境申请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彩色光学照片三张。
2、交验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居民身份的有关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下同)。证件过期、损坏的,交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书面申请,说明本人情况、证件遗失或损坏经过、或证件过期原因、证件名称及号码等详细情况。
4、申请人向遗失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证明(如有)。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二)台湾居民的出境申请
1、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彩色光学照片三张。
2、交验能够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身份的有关证件,并提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证件过期、损坏的,交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书面申请,说明本人情况、证件遗失或损坏经过、或证件过期原因、证件名称及号码等详细情况。
4、在省、市级报纸(如《东莞日报》)上刊登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交整版报纸。
5、经住宿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6、申请人向遗失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证明(如有)。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程序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港澳台居民本人提出的出入境证件过期、遗失、损毁等情况的出境申请。
四、事项有效期
(一)港澳居民的出境申请:签发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二)台湾居民的出境申请:签发一次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一次往来大陆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收费标准
(一)一次出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每证收费120元人民币。
(二)一次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收费50元人民币,一次往来大陆签注每项/次收费2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