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讯:
接省公安厅通知,从2008年4月16日起,获准赴港澳定居面见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的时间,由原来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时候,改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的时候。即申请人接到《批准出境通知》后前来办理出境定居手续时,现场采集申请人及其关系人合照,并核验《领取出境定居通知书》、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收取复印件。
已办理出境手续的港澳定居申请人在预约取证日期内本人凭《出境定居证件受理回执》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交回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需再面见其港澳关系人。
出入境管理科
200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