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方案》的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禁止本地摩托车在东莞市中心区禁行道路行驶,并逐步扩大到各镇(街)中心区和农村道路。为鼓励市民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地摩托车,东莞市政府于7月2日发布《关于对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实施补偿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进行补偿及奖励。
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可获补偿
《公告》规定,对持东莞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减除折旧后的车价给予车主(即车辆的合法使用者,下同)补偿。具体为:按摩托车购买时的实际价格(以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当年确认的统一车价为准)减去摩托车折旧额(折旧期统一为10年)后的差额补偿给车主。如补偿额低于1440元,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原因是摩托车达到使用期限后经检验可延期使用3年,该3年使用期限补偿标准详见下文)。
对已达到10年使用期限但按规定经检验后可延期使用(一般为3年,下同)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给予车主定额补偿。具体计算办法为,对延期内提前报废的摩托车,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40元;如提前3年整报废,补偿1440元。但已享受车价折旧补偿的摩托车不再享受延期补偿。
对未达到使用期限或已达到使用期限但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车主自愿提前报废的,本年已缴纳的车船税、养路费、路桥统缴费,按本年提前报废的月数予以退回。
《公告》还规定,对持东莞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车主自愿迁出东莞市的,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
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给予额外奖励
《公告》规定, 除上述补偿之外,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给予额外的奖励措施,具体是:
1.对在2007年9月1日之前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
2.对在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
3.对在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但不给予奖励。
4.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执法部门在道路执法过程中查扣的摩托车,将严格按文件规定追缴历年欠缴的税收、规费及罚款。
特别提示:
【办理摩托车提前报废手续的办法】
《公告》规定,凡需要办理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手续的市民,需携带以下物件到摩托车注册登记时所属镇(街)的“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办公室”(简称“补偿办”,下同)办理:
1.具有有效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
2.车主身份证明。私人车主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动车登记证书(如遗失,由车主出具遗失证明)和行驶证原件。
4.车主银行帐户复印件。如车主与机动车登记人不一致,还需附上机动车登记人或者机动车登记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提供一名东莞户籍人员的担保证明。
具体业务办理指引可在各镇(街)补偿办索取,也可登陆东莞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dg.gov.cn,下同)下载。
【办理摩托车迁出手续的办法】
《公告》规定,凡需要办理本地摩托车迁出手续的市民,携带以下资料到位于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的东莞市车辆管理所2楼业务大厅办理:
1.车辆转让申请。
2.车主身份证明。私人车主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动车登记证书(如遗失,由车主出具遗失证明)和行驶证原件。
4.迁出车辆标准相片2张。
5.车主银行帐户复印件。如车主与机动车登记人不一致,还需附上机动车登记人或者机动车登记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提供一名东莞户籍人员的担保证明。
具体业务办理指引可在市车管所2楼业务大厅索取,也可登陆东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
东莞市各镇(街)“补偿办”和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从2007年7月10日开始受理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和迁出补偿申请。